「色情業」在日本稱「風俗業」。所謂「風俗」,是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或規範。「風俗」是一種傳統,雖然隨歷史而改變,但有很強的韌性。因此,了解日本色情業是否合法,必須了解與之相關的法治史。
日本賣淫女源於何時仍不可考,但「風俗店」可以尋根。718年即奈良時代,平城京(今天的奈良)在建造寺院「元興寺」時為照顧工匠飲食起居,在寺院旁建了個「奴婢宿」。這個「奴婢宿」就是「風俗店」的雛形。
鎌倉時代賣淫不違法。當時,幕府專門設立了「游君別當」負責裁決與「游女」(賣淫女)相關的案子,包括維護她們的利益。1528年即室町時代,幕府設立了「傾城局」,不僅負責與「游女」有關的訴訟,同時負責游女的管理,包括徵稅,從而標誌公娼制在日本正式建立。江戶時代,元和三年即1617年,幕府頒布了「元和五條」,使風俗業更「有法可依」:1、游女町只能設於幕府規定的地區。2、游女町只准白天營業,客人滯留不得超過一晝夜;3、游女不可穿著奢華;4、游女町管理者享受其他町管理者同等待遇;5、如發現形跡可疑者必須向官方舉報。明治元年即1868年11月,明治政府頒布了《賣淫女取締令》,禁止私自賣淫,但公娼仍合法存在。
1948年7月,日本頒布了《風俗營業管理法》和《性病預防法》,允許東京17個地方經營「特殊吃茶店」。1956年5月21日,日本又頒布了《賣春(淫)防止法》,其中第3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賣春,或成為賣春的對象(即買春)」。該法律迄今依然有效。按照這條規定,賣淫是違法的。但是,該法律的立法思想是保護弱者,即賣春者是弱者,是應受保護的對象。因此,即便「賣春」,也主要對其「勸誡」而非「懲戒」。《賣春防止法》另有12個條文則明確規定,凡唆使、引誘、斡旋、欺騙、脅迫、等9種方式迫使他人賣春,均將予以「刑事處分」。由此可見,「賣春」是否「自願」,非常關鍵。
1985年,日本公布了《風俗營業法》,對「風俗店」的營業時間、勞動條件等作了具體規定,即實行「依法管理」而非「依法取締」。因為,風俗業盈利頗豐,日本一些地方政府每年預算中的「風化稅」約占20%左右。日本全國每年風俗業收入達到約900億美元。
「依法管理」也使「風俗業」發展成了主要是「讓人欣賞」、用程式化的表演使客人獲得滿足的「服務業」,服務內容主要不是「讓人去做」。即使「做」也不允許越過「最後一線」。因此,日本風俗店大都自稱屬於「健康業」或「保健業」,有肥皂浴室、性感按摩、性感沙龍、夜總會、電話俱樂部、化妝俱樂部、綜合美容,等等。毋庸贅言,其中不乏以「表演」和「服務」為幌子的賣淫
同時,日本風俗業相關法律對經營範圍有嚴格規定。例如,「牛郎店」可以「合法經營」。2013年2月,日本神奈川縣警方逮捕了前首相小泉純一郎的侄子小泉力也,原因是小泉力也在該縣橫須賀市無證經營「牛郎店」、涉嫌違反《風俗營業法》。
日本擬打算修改「風俗業」相關法律法規,總的原則是「放鬆規制」,以便在2020年東京奧運會更好吸引外國遊客。究竟會怎麼「放鬆」,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