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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昨(12)日以大同公司「不能」平等對待股東、無法期待其依法召開股東會為由,
核准大同市場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召集大同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卻也
引發外界認為經濟部的這個決定,未來會讓公司經營權之爭更加激烈,並開惡例。
對此,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公司法173條第4項是個高門檻要件,必須要有很特殊、很具
體的狀況,才會適用,而且使用的非常謹慎。
經濟部7月9日以未達合法出席人數為由,認定6月30日的大同股東常會「流會」,駁回董
事變更登記。接著,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王光祥二組人馬,先後以《公司法》173條第4項
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臨會,改選董事,經濟部昨日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請自行召集大
同公司股東臨時會。
經濟部表示,公司法173條第4項立法意旨在於,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董事會「不
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應給予股東召集之權。
依此,經濟部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不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其依法召
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核准林宏信等人召集大同股臨會改選董事。
對於昨日經濟部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請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公司派會有意
見一事,王美花表示,這是難免的,至於針對處分要不要訴願或行使救濟權,這也是大同
公司的權利。
王美花並強調,大同公司市場派股東申請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這個個案符合很
具體情形,因此才會適用《公司法》173條第4項,未來不是每一個公司循此模式都會被核
准。
經濟部核准大同市場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召集大同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
,但限期在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逾期則處分無效。
心得:
是事出有因 ? 是非善惡的因果循環, 還是天意作弄?
到底是情愛的糾葛 ; 命運的糾纏 , 金錢的誘惑 ; 還是利益的衝突
是否種下日後一切糾葛的種子 , 因而埋下了殺機呢?
在冥冥之中,自有安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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