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竹如擔任「im.B」形象大使後 涉嫌共犯罪名不起訴確定

主播盛竹如因為為「im.B」拍攝廣告而被投資者提告,指控她與主嫌曾耀鋒共同涉犯《銀行法》。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盛竹如雖然接受台灣金隆公司的20萬元薪酬,擔任該公司的形象大使,並根據聘用合約拍攝廣告,但無法證明她在當時知悉該公司以假債權吸金、詐欺的情況,且盛竹如本身也沒有投資金額。因此,地檢署認為罪嫌不足,不予起訴。投資者不滿,提起再議,但高檢署認為整個案件已調查完備,駁回投資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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