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希望大家了解的事

※ 引述《CircusWorld (小丑世界)》之銘言:
: 然而在性騷擾防治法裡有很多案例在沒有人證物證狀況之下
: 是以當事人的證詞來做判決依據
: 保護受害者 VS 隨意亂栽贓 在這兩種完全反面的對立下 會衍伸出很多問題
: 性騷擾防治法裡的刑事責任是屬於告訴乃論
: 如果是男方被誤會 女方沒有提出刑事部分的告訴 只有提出行政罰跟民事精神賠償
: 就算事後男方被證明清白 也不能用偽證及誣告來告女方
: 真的能告的 也只有妨礙名譽這項
: 但311條裡有說明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不罰
: 女方可以說 她是誤會男方舉止 但這是為了自當防衛 為自己辯護
: 所以就算男方被證明清白 告女方妨礙名譽很難告成

引用你不是要對你怎樣 只是你講得比較詳細

其實現在的問題就是 女方完全沒有想提告的意圖

女方只是透過媒體來做輿論攻擊 男方就難以抵抗了

男方也很難提告 因為要證明損失什麼的提證不輕鬆

所以兩邊就像今天一樣 沒有誰要告誰

都在賣慘 都在鞏固自己的族群

男方用這種手段沒什麼錯 不如說這時候就該賣慘

因為他可以自稱”被社會性死亡”的受害者

可偏偏他賣起來就不好看 也沒有引起男性的共鳴

男方沒有明確的指出來自己處於”被社會性死亡”的邊緣

拐彎抹角講了一大堆結果很難感同身受

女方說自己是受害者 男方也說自己是受害者

然後誰也不告誰

一邊是性騷擾受害者 一邊是被社會死亡的受害者

我是覺得現在的法律對於”被社會性死亡”的保護太少了

真的處於”被社會性死亡”的邊緣時 很難做出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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