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通大勝利!美國上訴法院推翻“no-licen

高通大勝利!美國上訴法院推翻“no-license, no-chips”反托拉斯裁決

1.原文連結:
https://bit.ly/2PLdmjX

2.原文內容:
對於FTC企圖改變高通IP授權模式,如今看起來美國FTC似乎輸了。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於2020年8月11日一致推翻並完全撤消了地區法院的裁決,確認高通的商業模式和專利授
權許可計劃,並未違反反托拉斯行為。也就是說,上訴法院推翻2019年美國地院法官
Lucy Koh裁定,當時認為高通“no-license, no-chips”的做法是具有反競爭性,需與受
權人重議專利授權金並接受七年監督。但是現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完全推翻了這一裁決

FTC認為,高通授權的專利屬於標準且必要的專利(SEPs),也就是說,這些SEPs技術已經
被WiFi產業內的企業廣泛的採用,應當以公平、合理、不歧視(FRAND)條款對外授權。此
外,FTC還指控高通拒絕向某些競爭對手授權標準必要專利;但是卻與蘋果公司達成獨家
協議,目的就是讓多付錢的WiFi科技公司能夠在市場上打勝仗。甚至高通也期望利用獨家
協定來避免蘋果與其他企業合作,進而提升高通對競爭對手的影響力。

根據該上訴法院裁定,Callahan法官不同意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核心論點,即高通公
司通過在手機製造商(OEM)購買競爭對手晶片時強制收取專利使用費來有效地驅逐晶片競
爭對手,即使當他們不使用高通產品時,也要為高通的標準必要專利支付授權使用費,這
也是FTC認為,這使競爭對手的產品看起來比高通提供的晶片和專利捆綁更昂貴。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高通的做法“對晶片供應商是中立的”。並指出,地方法院的裁
決中有很大一部分被認為是對OEM的經濟損害,OEM是高通的客戶,而不是競爭對手,從而
給消費者帶來了更高的價格。這些危害,即使是真實的,在反托拉斯意義上也不是“反競
爭”的,至少不是直接的,因為在“有效競爭領域”不涉及貿易限制或排他性行為。專家
的結論是,在高通違反FRAND承諾的情況下,對這種補救措施應該是違反合約或專利侵權
。因此,Callahan漢法官建議,這應該由另一個法院和另一種訴訟的議題來解決。上訴法
院法官言下之意,這案子跟反托拉斯關係不大,反而是高通「違反FRAND條款」的違約
(contract)或侵權(tort)比較合適。

上訴法院最終認為,根據聯邦反托拉斯法,反競爭行為是非法的,但過度競爭行為則不是
。意思就是說,高通的授權模式是過度競爭行為。

結語

到底高通制定的專利授權費如何計算?根據高通的5G專利授權計劃,將在全球範圍內適用
於實施5G NR標準的原始設備製造商(OEM)品牌手機的授權,並包括3GPP規範的第15版,
必須依照下列條款繳納專利費:(若以一台手機500美元計,則5G專利授權費,單模約
11.4美元,多模約16.2美元)
– 品牌單模5G手機銷售價格的2.275%
– 品牌(3G/4G/5G)多模手機銷售價格的3.25%
– OEM品牌單模5G手機:4%
– OEM品牌多模(3G/4G/5G)手機:5%

近幾年,全球各地對高通進行反托拉斯訴訟調查,陸續裁決高通的專利授權模式存在不公
平競爭行為,並裁罰包括2015年向中國支付9.75億美元,2016年向韓國支付8.54億美元以
及在2018年向歐盟支付12億美元與蘋果達成了一項特定協議。高通公司也於2018年在台灣
罰處以 7.74億美元的罰款。目前,唯獨美國法律放過了高通。

這次上訴法院裁決,若FTC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否則這似乎將結束針對高通公司
的懸而未決的知識產權訴訟,也就代表高通的大勝利。對於高通而言,上訴法院的逆轉判
決,這意味著高通不必調整原來營業模式,也不須與客戶重新協調授權合約而傷害獲利。

其實,蘋果在去年(2019) 4月突然放棄了與高通之間所有訴訟,當時由於終於意識到英特
爾無法提供所需的MODEM調製解調器,而最後不得不只好與高通繼續合作,未來2年使用高
通的晶片而付出了45億美元。最近,華為與高通公司簽署了一項新的長期專利授權協議,
僅先付2020年上半年專利使用費就高達18億美金給高通。而高通公司目前也正遊說川普政
府希望解除華為禁令,或協調找到一條路可出售晶片給華為並持續收取專利授權金。

3.心得/評論:
美國法院推翻去年的裁定,認為高通收取專利使用費的行為並不構成壟斷競爭,若FTC不
繼續上訴,高通將可以繼續向製造商收取高額的專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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