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略補充地檢署的起訴書摘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被告游○文、唐○烈、邱○元、邱○強、劉○賢、闕○昌、孫○承、郭○慶、謝○英
、陳○倫、俞○業、湯○真 12 人均提起公訴
(一)被告游○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
正利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155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操縱股價、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第1項損害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等罪嫌。
(二)被告唐○烈、邱○元2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4項對於公務
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規定)操縱股價、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第1項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等罪嫌。
(三)被告邱○強、劉○賢、闕○昌、孫○承、郭○慶、謝○英6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
3款、第4款規定)操縱股價、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第1項損害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資產、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四)被告陳○倫、俞○業、湯○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嫌。
二、被告陳○春、吳○哲、林○玲 3 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被告陳○春為被告游○文之配偶、被告吳○哲為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
○投信公司)員工、被告林○玲為群○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投信公司)
員工。均未發現足以證明被告3人知情或有參與上開犯行之證據資料。
三、游○文、魏○君、沈○文、王○菊等人,是否另涉及其他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另行偵辦中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相關人員身分
(一)游○文前係勞動基金運用局(下稱勞金局)國內投資組組長,因於上班時間,違反
內部規範買賣興櫃股票一事,經調整職務為勞金局風險控管組專門委員。
(二)唐○烈係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公司)董事暨執行長、嘉○投資有
限公司(下稱嘉○公司)負責人,邱○元則為寶○公司之投資部門暨交易室主管。
(三)邱○強、劉○賢、陳○倫分別為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投信公
司)全權委託一處執行副總經理、投資副總及研究經理。
(四)闕○昌、孫○承、郭○慶、俞○業分別為統○投信公司專戶管理部資深副總經理、
專戶管理部資深投資經理、投資研究部資深研究員。
(五)謝○英、湯○真分別為群○投信公司投資處資產管理部資深副總、平衡式共同基金
經理人兼特定股票研究員。
二、寶○公司、嘉○公司均屬於投資型公司,年度經營績效良窳,牽涉以唐○烈為首之經
營團隊除固定薪資收入外,每年另可額外分配報酬之多寡。唐○烈、邱○元為圖讓寶○公
司、嘉○公司利用股價落差,從中賺取差價利潤,藉以爭取經營績效表現,擇定遠東百貨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百公司、股票交易代號2903)為標的,共同意圖抬高、壓低與影響
遠百公司股票之價格、造成遠百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並基於以連續多次高買低賣、
「相對成交」、散布流言等方式非法操縱遠百公司股價等單一犯意聯絡,自108年5月29日
起,先後以寶○公司、嘉○公司帳戶下單買賣遠百公司股票(至109年4月30日止,總計持
有17萬9,918張),為讓寶○公司、嘉○公司在一定數量內,先行賺取差價利潤,自109年
5月間起至7月間止,改以賣超出脫遠百公司股票為主(此段期間賣超數量合計6,741張)
。唐○烈、邱○元於109年7月15日後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
約及交付不正利益,暨與公務員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謀寶○公司、嘉○公司不法利益,
以及意圖為寶○公司、嘉○公司不法利益與損害勞金局委託投資資產利益之特別背信等犯
意及單一犯意聯絡,於109年7月下旬某日,推由邱○元將前述訊息傳遞予游○文知悉,並
表示願意交付游○文不正利益作為對價。
三、游○文允諾邱○元行求事項,並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犯意,以
直接或間接聯絡方式,分別與邱○強、劉○賢、闕○昌、孫○承、郭○慶、謝○英等人,
共同為下列犯行:
(一)游○文、邱○元、唐○烈之子唐○堯、邱○強、劉○賢等5人於109年8月10日晚間6
時30分許,在某私廚享用由寶○公司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5萬8,248元(含稅金則為6
萬1,160元)之昂貴餐飲。游○文為遂行前述不法目的,自109年7月下旬起,多次在勞金
局權益證券科每日晨會中要求須將遠百公司股票列進當日買入標的,且於109年8月4日晨
會期間,更嚴厲表示:「要買入遠百公司股票,並將該檔股票績效算他的」等語,與會人
員迫於無奈同意自當日起將遠百公司股票,列進買入標的,總計當日持續買入遠百公司股
票178張,並讓寶○公司、嘉○公司得以出脫部分遠百公司股票予勞動基金(當日總計買
入178張,其中30張來自寶○公司、嘉○公司),寶○公司、嘉○公司獲得不法利益總計
73萬5,000元。然於109年8月5日,因勞動基金之投資決定請示書所訂價格,均仍為24.5元
以下買入,惟當日成交最低價為24.55元(收盤價24.6元),致使當日均未成功買入遠百
公司股票,游○文竟於109年8月6日晨會期間,藉故咆哮爆罵下屬長達數分鐘,導致與會
者只能同意將前述各該勞動基金之投資決定請示書所訂當日買入價格,均提高為前一交易
日收盤價24.6元,總計當日持續買入遠百公司股票101張。游○文於109年8月7日、11日、
12日、13日、17日,均於晨會期間,強硬要求須以一定非低價格買入遠百公司股票,以致
勞金局使用勞動基金資金,於前述期日密集買入遠百公司股票總共270張。游○文於109年
8月12日股市開盤交易期間,更違反勞金局與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證券公司
)所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使用LINE聯繫元○證券公司協理沈○文,強硬要求沈○
文向該公司同部門交易組專員王○菊轉達,須以勞動基金資金以每股24.75元,直接掛單
買入遠百公司股票。嗣於109年9月18日,游○文經調整職務為勞金局風險控管組專門委員
後,勞金局立即於當日便將前述8月間所買入遠百公司股票全部賣出。
(二)復○投信公司部分:游○文、唐○烈、邱○元與邱○強、劉○賢共同意圖抬高遠百
公司股票之價格,並基於以連續多次高價買入及「相對委託」等方式非法操縱遠百公司股
價之單一犯意聯絡,以及共同意圖為寶○公司、嘉○公司不法利益、損害勞金局委託投資
資產利益之特別背信,與對於游○文監督事務共同圖謀寶○公司、嘉○公司不法利益之圖
利等單一犯意聯絡,推由劉○賢通知當時在復○投信公司負責遠百公司股票分析研究之陳
○倫,立即製作形式上符合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且能夠立刻引用進場買入遠百公司股票之
不實投資分析報告,陳○倫同意配合辦理,繼而與邱○強、劉○賢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業務
文書後據以行使等犯意聯絡,於109年8月13日,具名製作內容為設定買入目標價為29元以
下之不實投資分析報告,再送交公司授權人員形式複核後,上傳至公司電子下單輔助系統
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復○投信公司針對投資訊息內容管理掌握之正確性。邱○強、劉
○賢進而於109年8月13日、24日,先後使用代操勞動基金資金,連續以一定非低價格或相
對高檔、可以成交之約定價格,密集買入遠百公司股票;邱○強亦使用自己單獨負責委託
代操事宜之資金,接連於109年8月14日、18日、20日、21日、24日、25日,連續以一定非
低價格或相對高檔、可以成交之約定價格,密集進場買入遠百公司股票。再於8月28日使
用代操勞動基金資金,以一定非低價格或相對高檔、可以成交之約定價格,持續買入遠百
公司股票;邱○強亦接連於8月27日、28日、31日及9月2日、4日、7日至11日、15日、16
日,連續以一定非低價格或相對高檔、可以成交之約定價格,密集買入遠百公司股票。寶
○公司、嘉○公司得以出脫部分遠百公司股票予前述勞動基金(合計先後買入4,564張,
其中2,034張來自寶○公司、嘉○公司),獲得不法利益總計5,266萬9,680元,勞動基金
資金買入遠百公司股票總購買金額1億1,768萬5,101元(含手續費),目前仍持有當中,
造成勞金局委託投資資產受有帳面上跌價虧損(如以109年11月2日收盤價23.55元計算,
總計受有1,020萬2,901元虧損〈未含賣出手續費及證交稅〉)。邱○強為再繼續使用委託
代操勞動基金資金買入遠百公司股票,又再與劉○賢、陳○倫續承前述登載不實業務文書
後據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陳○倫於109年9月17日,製作1份結論為「(分析預估年度)
2021年EPS1.48(元)」、「目標價33(元)」、「投資建議(邱○強手稿)」等不實內
容之投資分析報告(當日遠百公司股票開盤價25.6元、收盤價26.3元),送交公司授權人
員形式複核後,上傳至公司電子下單輔助系統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復○投信公司針對
投資訊息內容管理掌握之正確性。然邱○強得知游○文於109年9月18日調整職務為專門委
員後,即未再使用委託代操勞動基金資金買入遠百公司股票。
(三)統○投信公司部分:游○文、唐○烈、邱○元與闕○昌、孫○承、郭○慶共同意圖
抬高遠百公司股票之價格,並基於以連續多次高價買入及「相對委託」等方式非法操縱遠
百公司股價之單一犯意聯絡,以及共同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損害勞金局委託投資資產利
益之特別背信,與對於游○文監督事務共同圖謀私人不法利益之圖利等單一犯意聯絡,由
孫○承通知在統○投信公司負責傳統產業公司股票研究之俞○業,必須參加109年9月8日
下午1時30分許,在統○投信公司會議室,以電話訪談遠百公司發言人兼財務副總經理湯
○亞方式進行之臨時會議。俟闕○昌、孫○承、郭○慶、俞○業於前述時地,完成電話訪
談湯○亞之形式流程後,闕○昌、孫○承、郭○慶便指示俞○業,製作1份形式上符合作
業流程規範,且設定買入目標價位區間空泛,以便能上下其手之不實上市/櫃公司訪談報
告,俞○業同意配合辦理,而與闕○昌、孫○承、郭○慶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後據
以行使等犯意聯絡,製作內容為建議於「15元至45元」之目標價位區間,「區間操作」遠
百公司股票之虛偽不實上市/櫃公司訪談報告,並在晨會口頭報告內容,再送交公司研究
部主管朱文燕形式複核後,上傳至公司下單系統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統○投信公司關
於投資訊息內容管理掌握之正確性。闕○昌、孫○承、郭○慶俟前述不實訪談報告上傳下
單系統後,使用委託代操之勞動基金資金接續於109年9月10日、16日、17日、18日,連續
以一定非低價格或相對高檔、可以成交之約定價格,密集買入遠百公司股票(總共買入
3,950張,總購買金額1億687萬255元〈含手續費〉)。寶○公司、嘉○公司得以出脫部分
遠百公司股票持股予前述勞動基金(合計先後買入3,950張,其中2,406張來自寶○公司、
嘉○公司),獲得不法利益總計6,263萬3,427元;闕○昌得知游○文經調整職務為專門委
員,馬上通知孫○承、郭○慶於109年9月23日至25日、28日、29日,將前述買入遠百公司
股票3,950張全部賣出(經扣除賣出手續費及證交稅後,所得賣出總金額為9,699萬4,398
元),造成勞金局委託投資資產於短短20天內,總計受有629萬4,785元之跌價虧損。
(四)群○投信公司部分:游○文、唐○烈、邱○元與謝○英共同意圖抬高遠百公司股票
之價格,並基於以連續多次高價買入及「相對委託」等方式非法操縱遠百公司股價之單一
犯意聯絡,以及共同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損害勞金局委託投資資產利益之特別背信,與
對於游○文監督事務共同圖謀私人不法利益之圖利等單一犯意聯絡,由謝○英於109年8月
21日利用自己為委託代操勞動基金及另一委託代操政府基金之主管經理人,均以24元掛單
欲買入遠百公司股票總計567張,然因當日遠百公司股票最低成交價為25元。謝○英見上
開犯行無法得逞,竟告知當時負責更新遠百公司股票投資分析共用報告之湯○真製作1份
評估建議為關於該公司股票「27元以下買進」之不實「國內股票投資分析共用報告」,湯
○真竟答應配合辦理,而與謝○英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後據以行使等犯意聯絡,於
109年8月24日製作不實之「國內股票投資分析共用報告」送交不知情之主管形式複核後,
便上傳至公司作業系統而據以行使,足生損害於群○投信公司關於投資訊息內容管理掌握
之正確性。游○文則於109年8月26日再度聯繫謝○英,討論使用代操之勞動基金資金,大
量買入遠百公司股票一事。嗣因謝○英發現相關購買股票額度已接近帳戶上限,無從大量
買入遠百公司股票,竟將不法念頭動到由自己擔任主管經理人、林○玲及沈○均擔任協管
經理人之群○投信公司其他接受委託代操勞動基金資金,賡續上開非法操縱股價、特別背
信、圖利等犯意聯絡,接連於109年8月27日、28日,連續以一定非低價格或相對高檔、可
以成交之約定價格,密集買入遠百公司股票(總共買入 3,723 張,總購買金額9,682 萬
8,726元〈包含手續費〉)。寶○公司、嘉○公司得以出脫部分遠百公司股票予前述勞動
基金(總共買入3,723張,其中3,118張來自寶○公司、嘉○公司),獲得不法利益總計
6,846萬351元,造成勞金局委託投資資產受有帳面上跌價虧損(如以109年11月2日收盤價
23.55元計算,總計受有約915萬2,076元虧損〈未含賣出手續費及證交稅〉)。
四、唐○烈、邱○元、游○文、邱○強、劉○賢、闕○昌、孫○承、郭○慶、謝○英9人
,藉由前述直接或間接聯絡方式,共同操縱遠百公司股價之具體內容為:
(一)於分析期間內(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1日止,共計465個交易日)有251個
交易日之買賣交易,導致有2,294次影響遠百公司股票開、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上漲或下
跌1檔至16檔之情事(總計1,693次上漲、601次下跌。又前述1,693次影響股價上漲情形當
中,寶○公司及嘉○公司合計782次,勞金局自營前述勞動基金部分合計10次,復○投信
公司合計479次,統○投信公司合計247次,群○投信公司合計175次),均影響遠百公司
股票交易價格及市場秩序。
(二)寶○公司、嘉○公司有15日有「相對成交」情形,總計「相對成交」1,746張,相
對總成交金額4,480萬850元,占分析期間內遠百股票總成交量之0.17%,又分占寶○公司
、嘉○公司於分析期間內買入、賣出總數量之0.83%及2.69%;另於該15個交易日每日相對
成交數量,占各該日該股票總成交量比率介於0.33%至9.57%之間,數量介於17張至297張
之間。前述15日主要集中於109年8月至9月間,該期間計有10日有相對成交情形,合計相
對成交1,297張,占寶○公司、嘉○公司於分析期間內總相對成交之74.28%。
(三)寶○公司復在分析期間內,接連透過傳播媒體對外宣稱該公司「以創造與提升投資
標的長期股權價值為宗旨」、「秉持強化公司治理、增進董事會運作效能以提升經營績效
」、「為簽署臺灣證券交易所盡職治理守則之機構投資人,理應針對公司未來發展之機會
與挑戰提供具體有效之建議以協助公司發展」等語,並於109年6月30日在寶○公司網站上
,高調公告所謂「致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函(第一封)」,虛意提出所謂「企業
重塑計畫」及表示「我們深信本計畫羅列的解決方案係為公司未來最佳發展途徑」、「並
為所有股東創造長期價值」云云,藉由此等散布流言方式,塑造長期持有遠百公司股票之
假象,進而吸引其他不知情投資大眾跟進買入持有。
(四)寶○公司、嘉○公司先後於分析期間內之17個交易日,密集委託賣出遠百公司股票
,同時間前述勞動基金則連續多次承接買入遠百公司股票合計7,588張,藉由此等破壞決
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方式,將遠百公司股票操縱維持於一定交易價格不墜,並塑造交易
市場上熱絡買入遠百公司股票之表面榮景,用以招徠更多不知情投資大眾跟進交易。
(五)唐○烈、邱○元以寶○公司、嘉○公司名義及資金,並夥同有犯意聯絡之游○文、
邱○強、劉○賢、闕○昌、孫○承、郭○慶、謝○英等7人,共同或分別讓勞金局、復○
投信公司、統○投信公司、群○投信公司使用前述勞動基金資金,於分析期間內之交易日
,總計買入遠百公司股票19萬7,365張、賣出3萬9,447張,買賣各占分析期間內該股票市
場總成交量之22.17%及42.31%。遠百公司股價於分析期間內之收盤價,從每股15.55元上
漲至24.35元(日均成交量2,123張),漲幅高達56.59%,遠高於同類股(貿易百貨類)之
7.67%,以及集中交易市場(大盤)之45.33%;其振幅則高達72.66%,亦遠高於同類股(
貿易百貨類)之28.32%,以及集中交易市場(大盤)之54.47%。
(六)渠等透過實行上開操縱遠百公司股價等犯行,讓寶○公司、嘉○公司因而取得之犯
罪所得為2億7,556萬1,241元(即已實現獲利1億8,354萬8,274元,加上尚未實現獲利之「
擬制性所得」9,201萬2,967元)。
參、求刑意見
被告游○文位居勞金局要職,明知勞動基金運用成效攸關廣大勞工權益,不僅不知保持清
廉操守,僅為圖謀私人利益,竟對內霸凌下屬,對外仗勢濫權,且犯罪後仍多方飾詞狡辯
,犯後態度亦屬不佳,請予從重量刑。被告唐○烈、邱○元均為寶○公司高階管理人,應
將公司所擁有的龐大資金運用在合法正當投資範疇,竟妄圖藉由不法手段牟取私人利益,
顯見法治觀念甚為薄弱,均請從重量刑。
肆、沒收
一、被告游○文犯罪所得即前述不正利益(該次高價昂貴餐飲費用5萬8,248元〈含稅金則
為6萬1,160元〉除以與會者人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寶○公司、嘉○公司前述接受圖利之不法利益合計1億8,449萬8,458元;操縱遠百公
司股價之犯罪所得約為2億7,016萬71元(為免與前述圖利犯行之不法利益重複計算,其中
已實現獲利1億8,354萬8,274元,合計賣出6萬4,838張,應扣除出脫予前述勞動基金總計
7,588張數額,故實際上已實現獲利數額約為1億7,814萬7,104元,至於尚未實現獲利之「
擬制性所得」,仍為9,201萬2,967元),均請予宣告沒收,並均請諭知於全部或一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來源:https://bit.ly/36OHxzx
只能說,真要如此引導勞動基金在股市上操盤
同時又不惹致法律(尤其是《證券交易法》)方面的麻煩,難度挺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