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
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
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補充:刑法第四條之隔地犯規定,司法
實務上的認定,除了行為地、結果地外,還包括中間現象地。)
依上述判例可知,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都得為管轄
法院(而且網路犯罪的犯罪地,真要從寬認定的話,只要能看到該訊息的
地方,都能算是犯罪結果地之一。另外有些見解認為網路社群主機所在地
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光叫被通知人從台灣的南北兩端一來一回,就能煩死他了,而且可能一兩
年讓被通知人跑警局、檢察署及法院的過程,就算最後沒事,被通知人可
能對於這種事情自此就噤聲了,對於社會大眾或網路使用者而言,更有一
定的警示作用。
PS:我是建議關於這種事情,最好事先跟精通證券交易法的律師聯絡,給
予相關資料,說明已知的案情,然後跟律師一起到警局陪同警詢比較好。
(如果對方是大公司的話,後續可能的民事上求償也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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