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無論雞排妹的人設和個性如何
你可以討厭她 你可以評論她
但是不能因為她工作和腥羶色有關 就覺得隨意吃豆腐是可以的
就像AV女優一樣 現實中遇到也不能隨意觸碰人家身體
就算是節目效果 也要在錄影前RE過 讓當事人知道並接受同意
如果當天事實真的是翁立友脫稿演出 用言語和肢體性騷擾雞排妹
那雞排妹對於這件事的反應我可以體諒和同情
在沒有物證人證的情況下 還能講出來是需要勇氣的
畢竟很多性騷擾事件往往都是沒有物證人證
尤其是面對到形象清白的對象或是職場上的關係甚至於親人 對女性做出性騷擾的舉動時
眾多女性當下的反應都是受到驚嚇不知所措
瞬間當下腦海裡想到的幾乎都是
這個人平常看起來不是會做這種事的人 怎麼會對我做這樣的舉動 不敢大叫反抗
就算我反抗了 沒人注意到 對方會不會惱羞 反而做出暴力行為危害到我的人身安全
就算我反抗了 有人注意到了 但會不會我的證詞不被相信 反而他人被認為小題大作
但今天的問題是翁立友和曾國城是否真的有對雞排妹做了性騷擾的舉止
除了有錄到或是其他人證以外 判斷依據只剩下當事人的個人感受及社會氛圍
在法律上 其他法則基本上的精神原則是
就算你真的犯法了 沒有人證物證 無罪推論為準 來避免會有冤判的情況
然而在性騷擾防治法裡有很多案例在沒有人證物證狀況之下
是以當事人的證詞來做判決依據
保護受害者 VS 隨意亂栽贓 在這兩種完全反面的對立下 會衍伸出很多問題
性騷擾防治法裡的刑事責任是屬於告訴乃論
如果是男方被誤會 女方沒有提出刑事部分的告訴 只有提出行政罰跟民事精神賠償
就算事後男方被證明清白 也不能用偽證及誣告來告女方
真的能告的 也只有妨礙名譽這項
但311條裡有說明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不罰
女方可以說 她是誤會男方舉止 但這是為了自當防衛 為自己辯護
所以就算男方被證明清白 告女方妨礙名譽很難告成
除非是像馬幼興那樣被女方告性侵 有刑事責任 證明清白後才能反告
強制猥褻罪或性侵是屬於非告訴乃論 加上馬幼興跟女方有真的情侶關係
馬幼興才能沉冤昭雪
不然男方莫名其妙被女方栽贓 名譽和工作會整個被毀了
(以上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相關法條 如果有誤 很抱歉 也請法律相關人士指出我的錯誤)
這又衍伸出另一個問題
如果雙方是因平常相處爭吵交惡或是其他因素相處不睦
在沒有人證物證的環境下 女方突然抓住對方的手觸碰自己的身體
大叫男方性騷擾 引來群眾 跟眾人哭訴
就算男方再怎麼解釋 女方只要說男方因不爽自己 惡意推了女方的胸部
在女方的衣服上留有男方的指印DNA 女方為了自我防衛 有反抓男方的手腕撥開抵抗
所以男方手腕上也有女方的指印DNA 要告男方性騷擾
正常邏輯之下 有了物證跟人證 男方要怎麼反駁
尤其是如果有女方當訟棍 去找不認識的路人男方這麼做 來賺取精神賠償
在這社會氛圍之下 女方遇到性騷擾的機率應該大於訟棍吧
大部分的人會相信女方是遇到性騷擾還是男方遇到訟棍呢
應該是前者吧 後者會被認為是洗脫罪狀的辯詞
有人會說 這情況很少發生 不會有人這麼無聊
但如果真的發生了呢 男方就該死嗎
藉由這次的案例 應該很值得來探討
這法律是否有漏洞或是有真正的保護到受害者
無論是保護男方還是女方
不要因為部分的偏激言論 導向仇男仇女兩大派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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